作者:黄滔 雷继平 彭亚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多见“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引起的纠纷。“走单、走票、不走货”是指各方签订贸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并没有实际货物交付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这种情形的出现多为各方当事人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类贸易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出资方向中间方购买货物、中间方向融资方购买货物,融资方再向出资方购买货物,使得货款的流转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以达到出资方向融资方支付借款并最终借助价差收回借款并获得利息的目的;与此同时,整个贸易中并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在这个闭合的循环中,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纠纷随即产生。例如,中间方以该贸易没有货物交付、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融资方返还货款,而融资方则凭借收货凭证主张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而不应返还货款。在该等案件的审理中,各方争议的首要问题,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就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直以来,我国法院对于该类案件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认定不一,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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