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某市环保部门对两污染企业予以停产整治,要求完成废气污染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无独有偶,山东某市环保部门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行业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亦坚决实施停产治理。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让不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忧心忡忡。《办法》对超标超量排污单位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超标超量排污,轻则被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重则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
《办法》的出台,在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有效实施的基础上,也给排污单位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对于和环保法同步实施的《办法》,排污单位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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