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昕 孙晚晴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Zhou_Xin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通知》”),该《通知》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作为其中最为重大的亮点,《通知》明确放开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9号文”)中关于未经外管局批准,禁止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资金回流限制”),允许内保外贷项下的债务人以发放外债、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资金回流限制的放开,将更有利于便利跨境融资,便于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简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境外资金流入境内,缓解外汇储备下降和人民币贬值的压力。我们预计,在涉及资金回流的境外融资交易中,如境外投资和境外并购涉及的并购贷款、私有化融资和拆解红筹结构融资、Pre-IPO融资、带境外架构的跨境房地产融资中,内保外贷结构将复苏生机,成为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可或缺的备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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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银行业务

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简称“《新规》”),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包括《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即39号文)在内的12项跨境担保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简称“现行规定”)废止。

主要变化

《新规》最突出的亮点是大幅度的简政放权,通过取消或缩小跨境担保的登记范围,厘清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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