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琤 胡长顺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8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内容特定,主要针对的就是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等问题,包括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在此大背景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必定加大,解决跨境追赃的难题,势在必行。
近年来,不少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和企业高管通过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以及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的组合[1],将资产转移至港澳地区,并且一部分通过港澳作为中转,将资产转移至海外。这不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无形之中增加了识别和追踪赃款的难度。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时代背景下,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人员、货物和资金流动日益频繁,许多经济及职务犯罪的发生呈现跨境状态,即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一头在外,或者最后赃款流向境外,所以研究内地和港澳地区跨境追赃的相关问题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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