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桃 曹琳琳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本文原文为英文;首次于2018年3月发表在《中国法律与实践》杂志。

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下称“88号文”),对非居民企业(即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下称“递延纳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除非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的优惠税率)。随后,税务总局于2018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下称“3号公告”),以便就此项优惠提供进一步指引。88号文和3号公告均追溯至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有机会适用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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