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赵之涵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根据银监会在《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业务的定义,通道类业务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近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发布2017年第11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也总结了通道业务的主要特征。
Continue Reading 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