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急速发展的阶段。对此,包括央行、银监会等各监管机构也都在准备和起草有关管理性规范,以期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能够良性发展。与此同时,虽然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案例,但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互联网金融投以了足够的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就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理等主题进行了演讲。杜法官的演讲,提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的以下原则,我们从争议解决的角度简要归纳、摘录如下:
原则一:金融法体系适用原则,即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杜法官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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