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炎 段桃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赵炎段桃经过几年酝酿、数次易稿,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该公告自2015年2月3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同时,国税函【2009】6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间接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款被废止。

根据该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将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进而在中国产生纳税义务。该公告是698号文间接转让股权的升级版,对投资中国的境外企业及搭建红筹架构的国内企业的税务成本、投资方案交易架构的设计以及退出路径的选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谨通过本文回顾7号公告的“前世今生”,以期使大家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包括股权)的中国税务影响有更好的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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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税总)近日正式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为税务机关进行一般反避税调查和调整提供了进一步的操作指引,从概念范围、步骤方法和材料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办法是强调信息和证据收集的税收管理规则。

我们的观察表明,出于税收收入的压力,在技术水平大幅提高的今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正在或希望考虑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来加强税收管理。尽管,办法本身对一般反避税案件的增减影响可能是中性的(提供指引本身在指导上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有促进作用,但规范要求也会带来压力),但是办法出台意味着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坚定不移的推进决心,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经营中充分考虑这个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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