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裴修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

2014年7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了首例以微信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件。

该案中,在东方美公司工作的李女士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发表了一篇表达心情的文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看到后,在该文字下评论“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随后通过短信的方式确认将李女士辞退,并要求她办理工作交接。然而,李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海淀法院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即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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