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尤杨 蔺楷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诉讼

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正式颁布后成为近期信托业内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99号文对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明确转型方向、完善监管机制等若干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通道类业务的责任划分问题,9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作为协助信托公司处理了大量各类信托纠纷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通道类业务的确是信托纠纷的高发区之一,99号文中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对规范以后的银信合作业务很有帮助。根据我们的了解,通道类信托计划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地位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类即是合作金融机构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类”项目,这一类项目在实践中不在少数,但却与99号文的规定有明显差距,银行虽然主导项目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类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的责任,可谓“小姐的名,丫鬟的命”。此类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导致信托公司陷入举步维艰,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
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十四):小姐的名,丫鬟的命?—— 浅析信托公司非典型通道业务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