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il Carabine   James Wilki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Neil了避免违反香港的新竞争法,合营企业需要妥善的组织及管理。违法的协议可能会被宣布无效,且协议参与方可能面临高达其年营业额10%的罚款。 因此,根据竞争法来评估新的及现有的合营企业对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本文会提供提示,以确保贵司的合营企业遵守《竞争条例》。

竞争守则简介

《竞争条例》禁止任何妨碍香港竞争的行为。条例适用于2015年12月14日以后生效之所有协议 – 即使有关协议在该日期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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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豪 及 李佳倞 (Kris Li)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1. 黄志豪引子

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与内地之间有着十分紧密而又特殊的联系。在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之前,内地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香港作为其与国际市场进行经济往来的平台。自中国于1997年收回香港主权以来,“一国两制”制度使得香港能够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保持其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独特身份。与此同时,中国也逐渐放开了边界并开始直接与全球经济进行互通。经济改革帮助中国在近年来实现了卓著的成功和增长。然而,即使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香港作为沟通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枢性角色并没有改变。香港仍然是中国境外资本的主要来源地和中国公司最大的融资平台。尽管香港与中国所适用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在经济层面两者却越发相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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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il Carabine, 云匡彦 (Edmund Wan), 贺墨亭 (Martyn Huckerby) 及 James Wilkinson 金杜律师事务所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刊发了两个关键的政策,列出了其拟如何行使其在《竞争条例》项下的执法权力。在本篇文章中,我们会提供有关竞委会对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及执法政策的资料。

执法政策

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的执法政策中列出了竞委会执法中优先处理的事项、及其在决定采取相应执法行动时将予考虑的因素。

竞委会不会详细调查其知悉的每一竞争事宜。相反,其将集中资源在其认为对香港的竞争及消费者带来最大整体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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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il Carabine, 马绍基 (Richard Mazzochi), 邬素岚 (Urszula Mccormack) and James Wilkinson. 

香港的新竞争法现已生效及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的金融机构。许多金融机构和支付系统参与者曾因反竞争行为而面对海外竞争管理机构的处罚,而类似的罚款现在可以在香港被征收。因此,金融机构确保其合规程序、内部审查和宽待策略适当地考虑香港是极为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提供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香港新竞争守则的概要和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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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dmund Wan  Nicole Parlee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wan_e想如下情形:双方当事人因协议产生争议,该协议包含仲裁条款。另外,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公司注册地进行了仲裁,在仲裁中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公司提出了清算申请。仲裁庭对该面临破产的公司做出了仲裁裁决。该公司在香港拥有资产,而债权人现在想要行使其权利。由于香港法院对仲裁裁决大方执行,其做出的清算判决可能会给外国清算人和这家外国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带来很大损失。

本文将讨论如下问题,即债权人有权依据仲裁裁决行使其对濒临清算的外国公司在港资产享有的权利,而该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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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ug Schrader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香港原讼法庭拒绝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2015年4月24日,香港原讼法庭就其自身作出的执行两项内地仲裁裁决的命令上诉得直,从而以仲裁开庭通知(通知)未有效送达为由拒绝执行,尽管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仲)的仲裁规则,通知视为已有效送达。

《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92(2)(c)款规定,如果裁决执行对象存在以下情况,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被拒绝:

  • 并没有获得关于委任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恰当通知;或
  • 因其他理由而未能铺陈其论据。

本案突显了以下考量的重要性:考虑一方可能在执行裁决的司法辖区以何种理由拒绝执行裁决,如已知该等理由,则可确保以尽可能避免裁决被裁定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形式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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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豪 董刚 金杜律师事务所

黄志豪dong_tony定价这一概念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对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等业务往来的定价。由于转让定价常被企业用于避税,与日俱增的跨境商业往来使得转让定价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由此,香港方面已经提升了其对于转让定价问题的意识,着重通过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加其对跨国避税、逃税问题的打击力度。随着香港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的发展,理解相关规定并采取适当行动便显得日益重要,因为相关法规的变化无疑会影响现企业的供应链安排以及其于集团内部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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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豪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黄志豪港《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4日在香港全面实施。如其他司法辖区的竞争法一样,《条例》旨在通过禁止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行为,保护和促进香港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刊物载有《条例》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则概览,并探讨在香港公司营运的公司所关心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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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stin Lo  Alan Zhang  Alice Leung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跨境投资的增长使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特别是在涉及涉外因素时。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对于考虑在亚太地区进行仲裁的当事方,香港以诸多原因成为极具吸引力的仲裁地。

独立稳健的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以法治和司法独立为根基,并且保留了普通法。2013年和2014年的《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在司法独立性方面,将香港列为148个司法辖区中的第四名,领先于英国、美国、新加坡及众多欧盟成员国。

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员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专业法律意见及相关服务。香港的仲裁员被认为具有独立性,并对处理跨境商事争议具有丰富经验。由此,香港被国内外当事方视为更具吸引力的争议解决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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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帼孙 范凯敦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lee_guosunflinn_h2015年7月10日,香港立法会同意把现时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新豁免载于《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中,将于草案刊登宪报后生效,并将适用于2015年4月1日后进行的交易。

为了打消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顾虑,提升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上述修订草案扩大了现有利得税的豁免范围,将香港境外成立的某些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其中,对“适格基金”取消了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持牌主体进行交易的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特殊目的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在现有豁免框架下面临的障碍

一般来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凡在香港境内开展证券处置业务的,如果该处置行为属于香港境内交易、业务或经营的一部分,一律对由此产生的利润予以征税。这可能导致在港经营的离岸基金须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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