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安全,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已设置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贷款类罪名的情况下,又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进一步织密贷款类罪名体系。骗取贷款罪是企业近年高发罪名之一,但司法实践对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并不统一,特别是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借款人是否构罪存在较大争议:第一,虽采取骗贷手段,但提供足额、真实的担保;第二,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资料不实。下文我们结合具体案例,分别从借款人的辩护律师和金融机构的代理律师不同角度对本罪上述争议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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