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后,应对股东提案的形式、内容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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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操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兜底条款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等概念如影随形。关联交易往往涉及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利益输送等损害中小股东的后果,因此历来属于监管部门监管、打击的重点。对于层出不穷的交易架构,监管部门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武器,对关联交易条款中可能的瑕疵进行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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