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尹冉冉 刘成 张若寒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ning_susan0untitled10016年5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计划中六部反垄断指南之一,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性地规范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明确了适用的一般性条件,并突破性地落实了垄断协议个案豁免的“事前咨询”程序,为反垄断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条款所列明的情况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将不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制,即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下的“垄断协议”。虽然该条采用列举方式对可以豁免的情况进行规定,碍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性机制,实践中仍难以对经营者及执法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因此,距《反垄断法》生效已有八年,第十五条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却鲜有成功适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既为经营者理解和适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和保障,也在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透明度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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