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即将于明天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有多项制度创新,值得重点关注。

公司决议不成立制度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公司决议撤销和无效制度,但无论是撤销还是无效,在逻辑前提上应该存在一个可撤销的或者能够被确认无效的对象,参照合同可撤销和确认无效需要以合同已经成立为前提,在公司决议制度上引进决议不成立制度可以说是法律逻辑周延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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