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7年8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此前,2015年6月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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