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当事人是否有不促成合同生效的自由

如果批准属于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合同生效与否是否属于合同缔约自由中的应有之意?由于当事人有缔约自由,既可以选择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签订合同,那么选择不让合同生效、不接受合同的约束,是否属于缔约自由的范围?如果属于缔约自由的应有之意,法院有何理由违背当事人意愿、判决其促成合同生效呢?这里,要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已经签订了合同但不办理审批手续与根本未签订合同是两种不同的缔约状态,如果是后者,当然有选择不缔约的自由,但前者,当事人事实上已经缔约了;二是如果借用了合同中预约的概念,即便将审批生效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的达成视为一个预约,如不履行,预约本身可被强制执行以促成合同生效。上述观念可作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的理论支撑。
Continue Reading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能否强制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