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按不同种类的保理人可分为银行类保理和商业保理两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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