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香港,新加坡,仲裁员,仲裁程序

作者:David Bateson[1]   Matthew Howlett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untitled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形成是为了填补仲裁规则的一项空白,那就是在正式提交仲裁或仲裁庭成立之前,或在做出临时或最终裁决之前,没有提供紧急救济或保护措施。在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之前,当事方通常有三种选择,但这些选择均不理想:在仲裁庭成立之前,寻求地方法院的紧急救济;仲裁庭一旦成立,立即申请临时裁决;或按照一定的规则(例如国际商会规则)进行提交前程序。

然而,在提交仲裁或仲裁庭成立之前,没有适用于紧急情况的申请程序。如果必须申请或执行临时或禁令救济,而所在司法辖区法院系统通常不授予该等救济,那么这一问题就会尤为突出。新的紧急仲裁员程序引入了特定的制度规则,提供了一项机制,即由仲裁庭独立任命的紧急仲裁员在紧急情况下做出临时的紧急仲裁员裁决或命令,以补救这些问题。因此,紧急仲裁员程序可以限制对法院系统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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