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段桃 王燕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8年4月1日起,从中国取得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居民企业或个人以及从内地取得股息、利息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港、澳[1]居民企业或个人,如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统称“税收协定”)待遇[2],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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