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人不时会尝试在公开市场上或通过私下协商的交易购买其尚未偿还的债券,以减少其仍未偿还的债券本金数额。这是一种常见的债务存续管理方法,尤其是当相关债券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低于其本金面值之时。相比在债券到期时以面值赎回,发行人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回购债券可以实现以更低的成本减少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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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晓蓓 游国杰 证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前言 

发行离岸债券是企业重要融资手段之一,而中资机构亦是离岸债券市场的主力军。在中国(本文探讨主题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监管层面,中资机构发行境外债券首先须考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的监管要求。根据2044号文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2月发布的《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下称“《指南》”),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下称“发改委外债登记证明”),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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