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mund Wan  Nicole Parlee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wan_e想如下情形:双方当事人因协议产生争议,该协议包含仲裁条款。另外,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公司注册地进行了仲裁,在仲裁中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公司提出了清算申请。仲裁庭对该面临破产的公司做出了仲裁裁决。该公司在香港拥有资产,而债权人现在想要行使其权利。由于香港法院对仲裁裁决大方执行,其做出的清算判决可能会给外国清算人和这家外国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带来很大损失。

本文将讨论如下问题,即债权人有权依据仲裁裁决行使其对濒临清算的外国公司在港资产享有的权利,而该行为有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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