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备件共享协议

作者:刘晓光 邓菲 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liu_xiaoguang能源企业,尤其是电力企业通常运营多个基地或电厂。各基地或电厂独立建设设施或采购设备成本较高,尤其是某些价格极其高昂的大型设施或设备。为提高设施或设备的使用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电力企业亟需以协议的方式建立一种共享机制。协议建立共享机制的做法在国际上较为常见,但在我国尚未通行。本文通过介绍本所承办的为某电力企业起草战略备件共享协议的项目,旨在探讨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建立此种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共享机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以及共享机制相关的协议体系和制度安排。

设施或设备共享问题对于能源行业,尤其是电力企业的将来至关重要,无论是为寻求发电成本的降低或是为应对故障停机的发生。设施或设备的共享,可能发生于电力企业集团的内部成员企业之间,也可能发生于跨集团的电力企业之间。电力企业间为实现设施或设备的共享,需要以协议的方式建立共享机制,明确协议项下各共享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共享机制的有效运作。如何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项下建立此种设施或设备的共享机制,如何设计此种设施或设备共享协议的体系、制度和具体条款等问题,是我们从客户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所需要充分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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