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朱嘉寅 唐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前几周我们探讨了优化管辖、诉讼主体以及担保合同中的争议等问题,本文也是本系列最后一篇文章,将尝试分析承销机构可能面临的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承销机构不是兑付义务人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私募债券的销售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承销机构销售,另一种是由发行人自行销售。发行人通常会选择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约定由承销机构代销或包销债券。承销机构的介入不仅影响了《认购协议》的签署主体,且在出现兑付危机时影响了对追索对象的选择。换言之,发行人到期无力兑付本息的,承销机构会否因提供代销或包销服务而代替发行人成为实质上的兑付义务人。
Continue Reading 公司债券司法实践常见问题四:承销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