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colm Brennan  Alison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堪培拉办公室

brennan_m大利亚授予财政部长更大的权力,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严格审查面向外国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出售,并且审查重点将明确围绕国家安全。

《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修改将影响所有意欲投资澳大利亚国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上述资产涵盖各个类别,包括: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及排水系统;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网络及核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资产)。

此前,外国私人投资者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或各领地、甚至地方政府处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均无需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现此项豁免的范围大幅缩减。当投资者从政府机关处买入下列资产的土地权益或资产权益时,须面临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 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或
  • 对重要基础设施资产持有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此类审查中从未有幸获得豁免,这将维持不变。同样,从政府实体手中收购《公司法》实体权益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豁免,这种状况也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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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ul Schroder 熊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多数非洲国家尚未试图对来源于中国的投资进行监管。与之相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的资源大国都非常重视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也正因如此,我们尚未见到过任何卖方在其与投资方/买方之间的可能被非洲的监管者质疑的合同安排中,加入免受监管干预的保护机制。这与我们在其他司法辖区观察到的趋势并不一致。我们预计,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干预风险,这一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有关国家对于他国购买本国日渐减少的自然资源的态度

大多数资金极度短缺的非洲国家都非常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包括由中国官方进行的投资和对消耗性自然资源的投资。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在非洲投资的一大优势在于非洲政府并不将中国视为西方殖民者。中国还在国家层面上为非洲各国提供优惠贷款或基础设施,以换取资源特许经营权。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在非洲投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