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姜俊禄 张晶晶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jiang_junlu实践中,异地用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异地用工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导致。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在北京,在其他城市没有实体,但是需要向其他城市派驻或在当地招聘销售人员。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北京的用人单位雇佣员工,但是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其他城市。

异地用工情况下,社会保险到底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还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法律上,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社会保险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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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居全 宋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尹居全违法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挂靠人或营业执照借用人的情况下,常常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营业执照被借用人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将某一部分的施工内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其中尤为激烈的矛盾体现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问题,涉及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且由谁来承担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各地法院判决对此意见不一。

2015年1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裁判指引》),并附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前述问题做出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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