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彭荷月  王鑫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peng_kate过去的近2、3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力度逐渐加大,主动申请宽大的企业日益增多。为加强对经营者的鼓励和指导,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5年中开始起草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16年2月2日,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众所周知,申请宽大的顺位越靠前,就越能获得更大程度的处罚减免。但是,很多人还不了解的是,申请宽大的顺位并不仅仅与“自首”的时间相关,还有一项不可忽视的要素是重要证据的提供。在《反垄断法》有关宽大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2款)中, “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和“提供重要证据”并列为获得处罚减免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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