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Continue Reading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2000年11月1日发布执行)第六条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根据该规定,探矿权转让的类型,主要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上市等方式。此外,探矿权转让还应包括无偿赠与方式。
Continue Reading 探矿权转让方式:作价出资与上市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国内争议解决组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矿业权利润突显,逐步成为社会主要投资热点。在矿产资源领域,投资人呈现多元化、无序化趋势。现实中,既有国有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也有矿业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甚至贸易、房地产、机械设备制造、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企业也开始不断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领域,其中还包括大量个人或社团组织。那么,什么样的主体才可以取得矿业权?对此,国家法律设定了相应的门槛。
Continue Reading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取得矿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