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最近多地政府公开发函,声明过去出具的融资担保函作废,或者宣告将其撤回,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试析如下:

政府承诺函不一定都会产生担保责任

不是所有的承诺都产生法律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Continue Reading 政府机关能撤回融资担保函吗?

作者:雷继平 高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在香港银行近期特别关注的中银香港诉辽宁省政府最高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判决中,该院确认了关于如何判断政府《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责任承诺的依据以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承诺函》向承诺人主张权利的期间问题。

该案涉及的具体争议焦点有二项:(一)辽宁省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责任;(二)在债务人中辽公司破产后,中银香港向担保人葫芦岛锌厂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保证期间。其裁判观点分别为:
Continue Reading 政府《承诺函》的效力与破产程序中的保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