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组织架构,因其税务上的巨大优势和责权分配的灵活性,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常,作为财务投资者的LP(有限合伙人)和作为经营管理者的GP(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以借款、信托、基金等多种方式向基础资产投入资金,并在投资期届满后收回资金和盈余。

但随着整体社会经济形势的下行,越来越多的基础资产出现了兑付不能的状况。这个时候,作为上游投资者的有限合伙受到牵连,也就无法向LP进行盈余分配,乃至本金也难以退还。在这个时候,GP和LP的矛盾也会变得相当的尖锐。于是乎,市场上各种GP和LP的宫斗大戏屡屡上演。有集体堵GP大门的,有拉横幅上街“散步”的,自然也不缺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戏码。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打开这场宫斗大戏呢,且待金杜君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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