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今年6月,最高法院在“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再次明确,公司境外法人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其登记地法律,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的股东决议在公司内部优先于工商登记。

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保科技公司”)是在新加坡登记注册的法人,而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大拇指公司”)是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大拇指公司继续增资后,环保科技公司缴纳出资不足,大拇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环保科技公司缴付增资款。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书面决议和任免书,委派了大拇指公司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并由其代表大拇指公司申请撤诉。但是该变更未办理工商登记,前任法定代表人以大拇指公司的名义坚持诉讼。
Continue Reading 最高法院确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部效力及相关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