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艳晖 刘晓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ma_yanhui在海难事故中,如有救助人对船舶和货物实施救助,则各获救方应按照财产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而一旦救助报酬纳入共同海损理算,在各获救方应按照各自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对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由于救助报酬的分摊和共同海损分摊受不同法律调整,财产获救价值计算方式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导致货主实际承担的救助报酬的份额在不同的分摊机制下有所差别,还会对船东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在货物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和影响可能会非常的显著。我们曾经在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中代表海难事故中船载货物的国内货主方独立出庭参加了全部仲裁程序,并就英国法下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问题提出了意见,通过两审劳氏仲裁程序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成功地为当事人节省了数百万美元的救助报酬支出。本文试结合该案对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进行阐释,并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方式与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方式进行系统的比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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