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保证期限

作者:雷继平 高峰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untitled在香港银行近期特别关注的中银香港诉辽宁省政府最高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7号]判决中,该院确认了关于如何判断政府《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责任承诺的依据以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据《承诺函》向承诺人主张权利的期间问题。

该案涉及的具体争议焦点有二项:(一)辽宁省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责任;(二)在债务人中辽公司破产后,中银香港向担保人葫芦岛锌厂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了法定保证期间。其裁判观点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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