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叶永青 赵文祥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问题的提出

2015年10月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中规定,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5年内分期缴纳。由于该规定没有区分资本公积类型,有观点认为,该文件事实上可以成为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各地税务机关对资本公积转增事项普遍行使征税权不再有所顾虑。事实真是如此?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本质上需要从法理和法律层面对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所得进行分析。而从中国税法现有规则中寻找所得界定的规律是一件相当纠结的事情,本文所能做的是把问题的路径清晰化,但答案如何,只有诸君见仁见智了。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