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作者:程世刚 孙慧丽 孙玲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前言

我国土地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只能通过国家征收变为国家所有,并公开出让后,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进行流转。但实践中大量存在转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买卖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情况。随着国家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松绑,以及各地方的实践先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买卖与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上述大背景下,如何认定该等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也事关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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