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2号公告”),第一轮的评论已经过去了,问题满满的规定中,42号公告的第18条规定“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一文既出,影响巨大,在42号文下,境内关联交易走向何方?
追根溯源,对境内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最早见于国税发〔2009〕2号(“2号文”)。根据2号文规定,除了原则上不对境内关联交易做转让定价调整外,满足一定条件的境内企业也可以免于准备同期资料报告,如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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