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燕玲 李洪川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11月24日,人社部公布第五批宣布时效和废止文件的目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下称“481号文”)赫然在列,被制定机关宣布废止。
这标志着已经施行近23年的481号文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也将进入“后481号文时代”。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481号文的废止会带来哪些影响?
Continue Reading 劳动法进入“后481号文时代”
作者:梁燕玲 李洪川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11月24日,人社部公布第五批宣布时效和废止文件的目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下称“481号文”)赫然在列,被制定机关宣布废止。
这标志着已经施行近23年的481号文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也将进入“后481号文时代”。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481号文的废止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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