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兰孟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常常被问到一个有趣的问题:没有完成实缴的股权可以0元转吗?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Continue Reading 未实缴的股权可以0元转吗?
作者:叶永青 兰孟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常常被问到一个有趣的问题:没有完成实缴的股权可以0元转吗?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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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按20%的税率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应对股权转让新形式的不断涌现和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颁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67号)。该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67号公告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将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情形。个人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1]、转让限售股[2],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该公告。
Continue Reading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