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保生  陈湘林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第五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否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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