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

前言

2011年10月28日,香港联交所公布了《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咨询总结》,并通过全面修订《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制定了更高标准。发行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规定正式出台。

大部分修订将在2012年初陆续生效。发行人必须在首份涵盖2012年4月1日之后期间的中期报告或年报中,分别表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否遵守旧《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和新《企业管治守则》。发行人也可以选择在2012年4月1日前执行新的规定。

其中,《企业管治守则》的部分“建议最佳常规”提升为“守则条文”,即上市公司选择不遵守的,需要在年报披露原因,不遵守不视同违反《上市规则》。同时,《企业管治守则》内的部分“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的强制性条文,即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不遵守视同违反《上市规则》。大小修订合计近30项,从董事会和下属委员会、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秘书相关的规定,都有修订。发行人应当注意新规定对自身的影响,并尽快开展相关的提升企业管治水平的工作。

为方便发行人参考,我们摘录了若干我们认为对发行人实务操作影响较为显著的条文,列表说明如下。其他修订则在列表后简要说明。由于各发行人情况不一,如有需要,请尽快与公司香港律师商讨。 Continue Reading 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企业管治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