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燕玲 刘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梁燕玲历经近十个月的意见征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于2016年7月26日、7月27日相继出台,其中,《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资质、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及驾驶员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在2015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举例来说,《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需“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办法》正式稿则将该规定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满足网约车平台的灵活用工需求。这一政策松动促使我们重新审视O2O经营模式下的用工形态和性质,在这场“互联网+”与传统用工模式的撞击中探寻答案。

全文阅读,请点击这里

作者:梁燕玲 杨毅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liang_linda用APP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企业(“新型企业”)的飞速发展证明了其背后庞大的市场需求,2016年1月11日,滴滴出行公布其2015年全平台(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订单总量为14.3亿。我们不得不承认,像滴滴这类新型企业的创新理念改变了传统的市场格局,以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为核心、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时代已经来临。但与此同时,用工管理问题几乎成为了每个新型企业的软肋,由于新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灵活度高,且多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加班费等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平台中出现的劳资纠纷往往随着企业的扩大逐渐增多。对于新型企业与其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我们应按传统思路去进行劳动关系认定,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此进行创新呢?本文结合新型企业的特点、国家政策以及中外案例等多个方面,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