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久初 张家绮 徐慧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罗尔品牌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罗尔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165853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钱包(钱夹),皮质带子,伞,手杖等。
商标局经审查,以“DUTCH”译为“荷兰”为外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罗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亦以“申请商标中的DUTCH与荷兰国名近似,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为由,驳回了本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罗尔公司对以上决定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罗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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