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荷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一些外国企业有关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咨询,他们对该政策存有不少顾虑,担心这项政策会强迫其将知识产权转移到中国,或者会限制外国企业与中国本土企业的竞争,影响其在中国市场的经营。
“自主创新”是中国政府提出的一项国家战略,其目的在于鼓励中国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拥有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长期以来,中国因大量的产品加工出口贸易被称作为“世界工厂”,然而中国企业从事的多是低附加值、高能耗的生产,并不能真正掌握生产中的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政策正是基于这个大背景而被提出的。
2006年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配套政策》”),要求“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并从科技投入、税收鼓励、金融支持等方面推动国家的自主创新工作。
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举措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鼓励和促进自主创新。《配套措施》中规定,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进而形成一个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府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并且,在政府采购评审当中,要在价格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待遇。
为了贯彻“自主创新”政策,2006年12月,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办法》“),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9年11月,三部委根据《认定办法》联合开展了第一次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制定并发布了《2009年度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2009年申报说明》”)。首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主要选择了6个高新技术领域,分别为计算机及应用设备、通信产品、现代化办公设备、软件、新能源及装备以及高效节能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6个技术领域,才涉及政府优先采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问题。
2009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其中引起广泛争议的是《2009年申报说明》第四条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规定:
“……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
(3)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
……”
《2009年申报说明》第四条规定保留了《认定办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同时,在其基础上又特别增加了下划线所标出的两项要求。
外国企业认为,这项规定使他们一直以来的担心得到了证实:就跨国公司而言,通常其知识产权是由外国母公司首先在国外取得的。出于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忧虑,外国母公司一般不会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其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如果有必要,外国母公司会通过许可的方式将知识产权交给其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但在许可协议中一般都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很少有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完全不受其国外母公司制约的使用权。这样一来,虽然从相关文件本身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同样可以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但却可能会因为无法满足上述知识产权条件而被排除在每年上百亿美元的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
在《2009年申报说明》公布后,一方面,外国公司纷纷提出了他们对上述规定的疑问,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数次在不同场合澄清,中国自主创新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2010年4月10日,科技部、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0年认定通知》”)。2010年的认定范围与2009年相同,同样是去年认定的6个技术领域。但与2009年相比,2010年认定条件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即放宽了对自主创新产品知识产权的要求。《2010年认定通知》第二条规定:
“……
2.申请单位通过技术创新或通过受让,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依法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且无争议或者纠纷。
3.申请单位依法在我国拥有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
……”
从《2010年认定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申请单位只要对知识产权享有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即可满足认定条件,而不问其对该使用权是否能够自主控制。即使该使用权受到其外国母公司的制约,也不会影响其申请资格,从而清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障碍。
不过,到目前为止,三部委还尚未就2010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申报作出正式通知。另外,2009年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还没有公布,因此,外国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该项政策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