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缓慢的自我积累难以满足企业筹资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投资及并购实现快速的业务扩张。在并购及投资交易中,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是并购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充分认识和评估并购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出现“并购后遗症”类型的纠纷,本文中总结了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重要知识产权资产的识别及其与收购目的的关联性
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知识产权律师的责任是了解客户的收购意图和目的,从而在交易过程中识别出与客户收购目的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
案例一:某跨国公司拟以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一中国医疗器械企业,主要看重其生产的某品牌产品名列中国市场占有率第一,拥有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完善的销售渠道及网络。我们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发现,目标公司拥有该品牌的注册商标以及一些发明专利。但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为药品而非医疗器械,而在医疗器械类别上,则是由目标公司的一关联公司注册了相同标志的注册商标。相关发明专利,虽有一定价值,却与其主打产品没有什么关联。
显然,在这一案例中,该关联公司所拥有的医疗器械类别上的注册商标才是与收购目的关联最密切的知识产权资产,而非目标公司名下所拥有的药品类的注册商标。因此,仅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不足以实现本次收购的目标,而相关专利则可能并不构成重要的收购资产。
二、确认重要的知识产权资产是否明确体现在交易文件内
在识别和确认了与收购目的直接关联的知识产权资产的基础上,知识产权律师还必须保证,这些重要资产将被明确、准确地纳入交易框架并体现在交易文件中。
案例二:某国内半导体企业(1)拟与一外国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共同研发生产芯片产品。作为双方合资的条件之一,外方同意将自称为“AAABUS®”的一整套芯片封装技术许可给未来的合资公司。在交易文件中,外方将“被许可的技术”表述为其“拥有的所有涵盖AAABUS®技术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信息”。为确保今后合资公司能够获得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律师应明确该套技术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为其在中国和美国申请专利总数,以及若干技术信息,并能够保证最终能够实现产品达到特定的可验收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未能将相关专利明细明确写入合同,势必造成许可技术定义不清,对被许可方在合同签订后所实际获得的技术和具体实施范围造成很大不确定性,并且后续技术改进的权利主张也将受到影响。
三、相关知识产权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
如果一项知识产权资产对于实现收购目的至关重要,则还要对其权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以免在收购后陷入纠纷。
案例三:某世界著名制药公司拟收购境内一个创业企业,以便获得该创业企业拥有的一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疫苗技术,该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获得该项专利技术是收购的主要目的之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显示:该疫苗是由创业企业的创始人主导进行,与某知名大学的教授合作完成,科研团队中还包括教授所指导的研究生;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创始人并非创业企业的名义股东,而是由其儿子出资,与创业企业也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并且,该创始人同时担任另一家高科技公司的总经理。
以上案例中,创业企业虽然名义上拥有该目标专利的权属,但该权属关系却并不清楚。某知名大学、教授、研究生、以及另一家高科技企业都可能对该项专利成果享有权益,需要在收购完成前理清产权关系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四、警惕关联企业之间知识产权资产混同及产权不清的问题
如果并购对象是企业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公司,则要十分关注其与控股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资产混同的情况,并力争在尽职调查阶段理清产权关系。
案例四:某世界领先的自动控制设备生产商收购了中国本地市场上领先的同类设备供应商。被收购主体的控股股东下设多个关联公司,分别从事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被收购主体主要承担产品的研发任务。收购方认为自己收购该研发公司之后,当然获得了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然而,收购后却发生了有关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争议。被收购主体的原控股公司声称,其拥有所有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已经在收购前将部分知识产权转让给了其他的子公司,因此这些知识产权不包括在交易范围内。
这一案例反映了许多国内企业的真实状况,即关联企业之间知识产权资产混同、权属不清。如果不能在尽职调查阶段就将其理顺并取得各方同意,则可能导致收购结束后的争端。这需要收购方特别予以注意。
该文章首次发表在金杜律师事务所月刊《中国法律期刊》2011年6月,总49期上。
注释:
1、金杜代理该国内半导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