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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相关业务的容量、复杂性及银行业务经历了飞速的发展。在2年的时间内,试点范围在20多个省(区、市)得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在今年内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为满足企业和银行对政策透明度的强烈需求,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监管当局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指引以促进人民币跨境业务。2011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简称“通知”)。该《通知》从积极的角度阐明了与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的若干重大问题。迄今为止,该《通知》被市场称为“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重大进步”。 

以下是《通知》中值得关注的要点:

人民币贸易负债: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及其他类型的贸易负债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这将有利于构建链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人民币自由通道。

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 《通知》强调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尚处于试点阶段,出于防范热钱流入的考虑,个案申请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通知》明确了如何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详细申请流程,即外国投资者或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申请和事先已经获得的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上述申请文件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总行进行最终审批。上述审批程序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目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行业的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暂不受理(可能涉及金融和房地产领域)。现实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在实践操作中对中国人民银行新规的反应尚未可知,但境内银行很有可能将会积极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操作。

真实性审查: 境内银行有义务审核客户提出的人民币结算需求是否有真实交易所支持。境内结算银行及境外参加银行通常情况下不得向无真实跨境交易背景仅以套汇为目的(如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合约)的申请者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另外,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且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为便于理解,我们准备了下表列明了目前跨境人民币相关业务的审批机关及相应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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