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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中最为瞩目的修改内容包括制止恶意抢注方面的规定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变化。

“修订草案”规定,如商标申请人与权利人因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知晓权利人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的商标却恶意申请,即使权利人的商标在中国大陆尚未因足够的使用已产生一定影响,也可能得到保护;而且,如权利人的商标显著性较强且具有一定影响,可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之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前述规定对制止当前较为猖獗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申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尚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

“修订草案”还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简化,规定商标异议仍由商标局受理,如果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则异议人无权请求复审,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为终局性的;但如果商标局不予核准该商标注册,则被异议人(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请求复审,不服商评委裁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前述规定明显违反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监督以及双方当事人应平等地享有程序权利的基本原则,显然是行不通的。

其他比较重要修改包括:颜色和音响商标首次允许作为商标注册;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护地方性著名商标;商标局发现申请商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有权撤销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商标侵权的最高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5年之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权利人必须先根据侵权期间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额,如无法确定侵权损失,才可依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获利主张赔偿;虽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如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期限从15天延长到30天,等。(作者:杨华/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