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因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自行购买原料酒、酒瓶、酒盖、标签、封盖机等原料和犯罪工具,通过灌装方式假冒芝华士、人头马、百龄坛、杰克丹尼、马爹利、轩尼诗、皇家礼炮等著名洋酒,销往全国数个城市,非法经营额达到20余万元,刘兆龙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触犯中国《刑法》第213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达到法定数额或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如果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兆龙假冒近十种洋酒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作者:杨华/庄严/肖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