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

根据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作出的生效司法解释,依据在先注册商标对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先权利人应首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这种情况导致权利人在基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撤销在后注册的侵权商标的情况下,很难制止其使用。

但是,如果在侵权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权利人对相同、近似商标享有其他种类的在先民事权利,比如,著作权、企业字号权、肖像权、姓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人可依据该在先权利对侵权注册商标的使用直接提出侵权之诉,同样可达到制止后者使用的目的。

我们注意到,近几来,全国各地法院已作出多个支持依据在先著作权对抗在后侵权注册商标使用的生效判决。比如,2007年1月,(美国)科奇公司(COACH INC.)对广州华尼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模仿其著名的商标和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获准注册的第1927601号商标的手袋、钱包的行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为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科奇公司提供了其在美国、香港以及中国大陆杂志上发布的载有其商标和美术作品的相同商品广告,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载明其创作时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科奇公司还提交了被告曾因生产假冒科奇公司商标的侵权品被工商局查处的相关材料、误导性的宣传网页等证明被告的侵权恶意。最终,科奇公司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被认定侵犯科奇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并被判令停止使用,赔偿原告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作者:杨华/庄严/肖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