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在中国大陆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用于商场、超市的服务商标可否获得注册保护以及是否应在国际分类第35类注册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
反对者认为,商标局曾于2004年8月13日在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批复》”)中已明确澄清第35类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服务不属于该类别。‘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显而易见,按照此《批复》,百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批发、零售企业即使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注册其商标,也不能得到中国《商标法》的有效保护。
到目前为止,中国商标局尚未核准任何商标注册于“批发、零售”服务,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只能使用未注册商标。2007年适用第九版尼斯分类之前,法院亦倾向支持前述观点。
支持者认为,商标局制定“《批复》”依据的是当时施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该版第35类的注释规定本类“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但2007年1月1日《尼斯分类》第九版施行之后,第八版中的前述内容已被删除。
在适用第九版《尼斯分类》之前,已有一些法院做出与“批复”不符的判决,但较为少见。但在此之后,更多的判决显示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观点已开始发生变化,逐渐摆脱“批复”内容的约束而做出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法院似乎倾向于认为“推销(替他人)”可涵盖百货商场、超市、大型批发市场等商业企业的销售服务。
目前中国商标局仍不接受和核准指定用于批发、零售服务的任何商标申请,但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中又均曾认定一些著名超市、百货商场的商标为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已注册中国驰名商标,而不是用于超市、百货商场服务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比如,沃尔玛、国美电器等。目前对商场、超市的服务商标可否注册以及可否通过注册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获得保护等问题在实践中仍处于混乱状态 , 亟待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权威性的行政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作者:杨华/庄严/张家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