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组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五部委《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25日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规定》即是在证监会层面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55号文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
《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此外,《规定》明确,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规定》明确上述相关方应当如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